典型案例 | 2022 年 05 月 27 日
从广告涉嫌抄袭案浅析短视频的发布与维权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刘双双律师团队

近日,一则汽车广告刷爆朋友圈。

事情如下:汽车公司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一则汽车广告并撰写文案,汽车公司邀请了代言人刘某某在广告中陈述该段文案,并于2022年5月21日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发布这则广告,广告大火。



2022年5月22日,抖音平台的up主“满哥”提出广告中的文案涉嫌抄袭其于2021年发布的短视频,文案中也有其原创诗句。随后,又有网友发现,up主“满哥”的部分文案内容似乎也并非其原创。

目前,汽车公司已经删除视频并道歉;而广告公司发布声明承认使用了up主“满哥”视频中的文案并道歉;明星代言人通过粉丝会账号向公众发表道歉声明。

在短视频盛行的当下,各方主体又该如何进行风险的防范?今日,且从此事谈起。



一、汽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汽车作为该广告的发布方,即本广告的著作权人,应当对up主“满哥”承担侵权责任。



二、代言人刘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刘某某作为汽车公司的代言人,其作为代言人的义务仅限于依据事实推荐产品,此时无法有证据证明刘某某没有使用该品牌汽车,故刘某某并未触犯《广告法》。而刘某某在广告中陈述了涉嫌侵犯up主“满哥”著作权的文案部分,则需分析刘某某是否知情,若刘某某能证明其事先并不知文案涉嫌抄袭,则刘某某不与汽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广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告公司作为该广告的直接制作者,是否应当对“满哥”承担侵权责任,则需看广告公司与汽车公司的合同约定。若广告公司不保留该则广告的著作权,则无需对“满哥”承担侵权责任,若广告公司仍保留部分著作权,则与汽车公司构成对“满哥”的共同侵权,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广告公司需要向汽车公司承担基于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up主“满哥”是否享有著作权?

随着网友们的深入了解,up主“满哥”似乎也并非此段文案的原创,而结尾的诗句也是化用了一部分曾国藩的诗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up主“满哥”作为第一个将此文案编辑为视频文案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的作者,其独立创作完成了该短视频,并且将文案丰富增添了独立原创的诗句,满足《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的定义,故up主“满哥”对其短视频内容享有著作权。而汽车公司广告中的文案部分,与”满哥“短视频中的文案部分高度相似,可见其“来源”是up主“满哥”的短视频,故汽车公司对up主“满哥”的文案构成了侵权。

此次的汽车广告事件随着网友们的深入了解已经逐渐变成了一个扑朔迷离的“罗生门”,而短视频平台作为近年来大热的社交活动平台更是引发了全民的“创作热潮”,各类视频层出不穷,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地浏览天下。

作为普通的“吃瓜群众”,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我们又该如何合规地使用短视频平台呢?



五、如何规范地发短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短视频平台用户是享有短视频的著作权的。而著作权中包含了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署名权、发表权、出租权、改编权等,涉及部分人身权利是不能与短视频平台共享的。另一部分可以处置的部分则可以通过与短视频平台签署的协议进行让渡,故短视频平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近年来,针对短视频发布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频发,《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公布了10个典型案例,涉及动漫IP使用、二次创作长视频、游戏宣传等常见短视频话题。文后附有详细信息作为扩展阅读。

如何规范“上网冲浪”呢?建议如下:

1. 遵守法律法规,尤其针对有损国家形象、他人名誉等的内容,典型案例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文后附有链接作为扩展阅读);

2. 谨慎设置网络用户名称,具体条例可参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3. 尽量避免直接上传他人原创视频,可以向原作者索要授权后上传;

4. 尽量避免上传完整的综艺节目或者影视剧内容,包括新闻、动漫等网络素材;



六、短视频平台的风险与防范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使得短视频平台作为承载方拥有了多重功能,在整个短视频产业链中处于核心位置。短视频平台的定位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短视频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依法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汽车公司主动删除了该涉嫌侵权的视频,而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的载体,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平台责任,应当在知悉后或收到up主“满哥”确有证据的告知后删除视频。如果未采取措施删除或收到侵权通知后拒不删除的,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七、如果被侵权了该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被侵权了,又该如何救济呢?


Stept 1

取证,固定对方的侵权证据。

但是因为电子数据具有易删改的特性,录屏后内容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最好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需

要保全去公证处固定证据。

Stept 2

平台投诉

现在各类短视频平台均开通了投诉通道,可以通过平台内投诉或邮件投诉进行投诉处理。

Stept 3

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通过法律途径,合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如我们一贯所说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4.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拓展阅读:

1.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 发文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4月20日

2.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202/t20220221_5451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