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2023 年 04 月 12 日
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张秋玉律师


随着破产企业频繁出现,越来越多的债权人被迫成了“破产债权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当如何完成债权申报,债权申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方面简单梳理。希望能帮助“破产债权人”更好地完成破产债权申报。



【什么是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在我国,破产债权是指因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申报破产债权的注意事项】

债权人应当进行债权申报,这是一般性规定。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递交债权申报资料的过程。此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债权申报期限和递交申报资料。

(一)债权申报期限

1.一般申报期限

(1)普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后,将通过报纸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公示系统、债务人注册经营地、人民法院公告栏等公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信息、债权申报的期限、管理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债权人应当根据《公告》内容完成债权申报。


(2)简化破产程序

目前,各地区法院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纷纷制定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

例如: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操作规程(试行)》第六条规定“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三十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第17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总的来说,目前各法院在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破产案件时,经常适用的债权申报期为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2.债权补充申报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法条明确了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仍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同时,为防止债权人申报债权过迟,影响已有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和法院文书的效力,也限制了债权人在补充申报前权利的行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王欣新教授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应为“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应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和解程序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应为“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实务中,大多管理人和法院也是如此操作的,所以债权人需仔细阅读法院作出的债权申报公告内容,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以免出现因申报期限限制导致债权清偿无法实现。


(二)债权申报材料的递交

申报资料是管理人审查债权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内或者补充申报期内向管理人递交申报资料。递交材料的方式主要以法院《公告》内容为准。特殊情况也可跟管理人沟通协调。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线上申报债权,即通过线上填写债权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的方式向管理人递交资料。但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该申报方式的大部分管理人也会在完成债权审查后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


【哪些破产债权是可以免申报的?】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职工债权属于免申报债权,应当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的职工清单、工资表等资料进行调查,最后列出职工清单予以公示的。但是,破产案件的实务中,特别是破产清算案件,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程序,高管下落不明、行政、人事、财务等资料不知所踪,此时管理人能调查出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债权金额十分受限,还是要依赖于职工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资料。

因此,职工债权虽属于免申报债权,但职工在知晓企业破产后,最好可以积极与管理人联系,提交能证明自己享有职工债权的材料,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得以确认。

特别注意:法律仅规定职工债权是免申报的破产债权,其他破产债权均应依照法院《公告》向管理人申报。




除了上面提到的程序上需要注意外,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还需要仔细核对填写的联系方式是否正确,确保管理人可以通过该方式联系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我们是建议债权人可以主动与管理人联系了解债权确认情况,不用一直被动地等待结果。这样不仅可以让管理人更加了解债权形成过程,还能尽早知晓结果,对不被认定的债权下一步处理方式早做判断。